有的人抱着侥幸心理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蒙混过关,但最终还是得为自己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付出代价。近日,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依法对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案件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今年3月,智造新城法院一审审理了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黄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某建设公司对被告黄某提出自己与该公司有挂靠关系的抗辩予以否认,认为黄某系其公司员工,与其并非挂靠关系。因黄某在法庭要求本人到庭的情况下,依然未到庭,且在相应的领款凭证上备注借款,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某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等。
随后,智造新城法院一审审理了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某建设公司在该案中向法院提出抗辩意见,认为其并未向该贸易公司借款,并提出其与黄某系挂靠关系,项目由黄某承包,并将黄某前案的上诉状及提交二审的证据,作为该建设公司的证据提交。经询问,该建设公司承认在之前的案件中陈述不实。
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在第一案中作虚假陈诉的违法行为,对前后两案的审理均形成重大干扰,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应予以制裁,遂在上述两起案件生效后,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决定书送达后,该建设公司已主动全额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原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中的重要体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任何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及其他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