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外部投资者转让股权时,如果没有尊重其他非转让股东的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与外部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必然导致转让无效,在效力上应为可撤销合同。
原因有三:
1.此种合同不是绝对有效的合同。否则,其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将被架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将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2.此种合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因为转让方不是无权处分,其余股东是否有意愿、有财力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存在不确定性,若将此类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则不是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提高交易效率。
3.此种合同也并非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如股权转让合同除了欠缺优先购买权程序以外,在其他方面若都符合成立及生效的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则其效力是确定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取得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