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不能冻结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
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
贷款账户仅是贷款银行的记账途径和符号,贷款账户下所记载的数字仅表示被执行人对贷款银行的负债数额,而非存款数额。还款账户与一般的存款账户并无实质性差异,是被执行人与贷款银行约定通过该账户定期偿还分期贷款的账户,被执行人在还款账户中的存款在被贷款银行划收前仍是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法院可以冻结、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