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钟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张某多次对申请人钟某实施家庭暴力。
2020年7月被申请人张某殴打申请人钟某致其左枕顶部头皮血肿入院治疗。
2022年10月,钟某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被申请人张某因不服该裁定,以申请人存在过错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
裁判结果
经复议,根据申请人钟某提交的《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等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钟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能性。
被申请人张某承认其殴打申请人钟某的情况属实但辩称钟某有过错,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院遂驳回张某的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可以不依附于离婚诉讼等民事诉讼程序单独提出。
本案中,钟某作为受害者,在遭受家暴后及时报警、就医,通过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方式保障自身安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依法作出了驳回复议的裁定,有力维护了家暴受害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