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与黄某于1995年1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
2013年,黄某认识了被告邹某,并发展成情人关系,2016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邹某38万余元。
因黄某在与廖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成讼。
裁判结果
本院审理认为,黄某基于与邹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邹某微信转账共计38万余元,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廖某同意,损害了廖某的利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邹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
无论男女,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本案中,夫妻一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
法院明确此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第三者返还财产,有力维护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统一,将伦理、亲情、道德融入法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