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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大领域。
一、在刑事诉讼中,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这是不予立案的基本原则。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时效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这些情形下,即使原本存在犯罪事实,也会因为特定原因不予立案。
二、在行政诉讼中,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中不予受理的具体范围。
综上所述,不予受案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基于犯罪事实的有无及追诉的必要性,而在行政诉讼中则主要基于诉讼事项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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