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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过错推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解释:您孩子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该条款,在学校期间受伤,法律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需要由学校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例如,地面无障碍、设施安全、有老师及时看护等)。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解释:该条款同样强调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即使学校主张是孩子自己摔倒,也需要审查学校是否提供了安全的环境并履行了必要的管理和保护义务。教室门槛的设计或维护若存在安全隐患(如过高、过滑、有破损等),即可认定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
案件焦点分析
·学校责任的核心:不在于孩子是否“自己摔倒”,而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教室的门槛作为学校设施的组成部分,其安全性应由学校负责。如果该门槛存在设计、施工或维护上的缺陷,导致孩子容易绊倒,学校就存在明显过错。
·学校的抗辩理由:“孩子自己摔倒”并不能免除其责任。8岁的孩子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学校应预见到其活动范围内的潜在风险并加以防范。学校未能提供安全环境,即构成失职。
·您的优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在学校一方。您需要做的,是证明损害事实(孩子受伤)发生在学校,而学校则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职责”。
结论与行动建议
结论:学校以“孩子自己摔倒”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您有权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动建议:
1.固定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请务必收集和保存好以下证据:
·医疗记录:包括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明伤情和费用。
·现场证据:对事发的教室门槛进行多角度拍照或录像,清晰显示其高度、材质、是否存在破损或湿滑等情况。
·沟通记录:与学校老师、领导沟通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学校承认事发但推卸责任的内容。
·证人证言:寻找当时在场的其他同学或老师,了解事发经过,并争取其作证。
2.正式交涉:携带上述证据,与学校进行正式、严肃的沟通,明确指出其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您的赔偿诉求(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3.行政投诉:若与学校协商无果,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如区/县教育局)进行实名投诉,要求其介入调查并责令学校承担责任。
4.司法途径:如行政投诉仍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通常为三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判决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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