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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报价二十万,实际给十六万,却按二十万还款”的信贷模式,可能涉及违法的“砍头息”,相关行为存在违法甚至犯罪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砍头息”的法律定性:违法且无效
“砍头息”指的是放贷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却仍以最初的“报价金额”作为本金计算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你描述的情况中,报价20万但实际仅收到16万,相当于预先扣除了4万“费用”,此时实际借款本金应为16万,而非20万,后续还款也应按照16万本金来计算合法利息(且利息率需符合法律规定)。
二、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情形
1. 高利贷与非法经营罪
如果放贷方约定的利息(包括预先扣除的“砍头息”和后续利息)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就属于“高利贷”,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若放贷主体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如2年内向多人放贷),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 套路贷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如果放贷方通过“砍头息”、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垒高债务等方式,实施“套路贷”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侵占被害人财物),则可能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刑事犯罪,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三、维权建议
1. 保留证据:保存好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证明实际收到16万)、沟通记录(如对方要求按20万还款的聊天、通话记录)等。
2. 拒绝非法要求:明确告知对方“砍头息”违法,只认可按实际收到的16万本金还款,并按合法利率(LPR的4倍以内)支付利息。
3. 向监管部门投诉:可向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规放贷行为。
4.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对方暴力催收或恶意索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对还款金额有争议,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本金和合法利息。
总之,“砍头息”本身违法,你只需按照实际借款16万履行还款义务,对于超出合法范围的要求,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金的认定标准:如果存在砍头息,本金应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例如,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但出借人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借款人实际收到9万元,那么本金应认定为9万元,后续利息也应以9万元为基数计算。
注意事项:
证据保留:借款人需保留实际收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
法律维权:若遭遇砍头息,可向法院主张按实际借款金额计算本息,要求出借人返还多收的利息。
利率限制:即使扣除砍头息后,借款利率仍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若涉及第三方收取费用(如服务费、咨询费等),需结合第三方与出借人的关系、费用合理性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变相砍头息。建议在借款时明确合同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借款机构出借20万,实际给付16万,却要求按20万还款,这种行为不合法。以下是具体分析及维权建议:
一、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意味着,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属于“砍头息”,实际借款本金应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即16万),而非借条或合同约定的20万。
二、维权建议
收集证据
保存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16万,而非20万。
若有利息约定,明确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若超过,超出部分无效。
与借款机构协商
主动与借款机构沟通,说明实际借款金额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要求其按照实际借款本金(16万)计算还款金额,并调整利息。
法律途径
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主张借款本金应为实际收到的16万,并要求借款机构返还多收的4万及相应利息。同时,若利息约定过高,可请求法院调整至LPR四倍以内。
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注意事项
保留证据:所有与借款相关的文件和沟通记录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务必妥善保存。
避免逾期:即使认为借款机构存在违规行为,也应按时还款,避免因逾期产生额外费用或信用记录受损。
咨询专业律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维权策略。
“八出十二归”的法律性质及违法性分析
“八出十二归”是民间借贷中的一种传统计息模式,具体指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为借款本金的80%(“八出”),但到期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0%(“十二归”)。这种模式的本质是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其合法性需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判断。
一、“八出十二归”违反“禁止高利放贷”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利放贷是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八出十二归”通过“砍头息”(提前扣除20%本金)和“高利息”(到期偿还120%)的组合,变相提高了借款人的实际融资成本,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
二、“八出十二归”的利息约定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无效
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如2025年1月1日的一年期LPR为3.7%,四倍即为14.8%/年)。而“八出十二归”的实际年化利率远高于此:
• 假设借款本金为100元,“八出”后实际到手80元;
• 到期需偿还120元,其中利息为40元;
• 实际年化利率约为(40÷80)×100%=50%/年(短期借款的实际利率更高)。
显然,50%的年化利率远超LPR四倍的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拒绝偿还超出部分的利息。
三、“砍头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八出十二归”中的“八出”(提前扣除20%本金)属于“砍头息”,违反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80元)认定为本金,而非合同约定的100元。这意味着,出借人只能要求借款人偿还80元本金及合法利息(不超过LPR四倍),而非120元。
四、可能涉及其他违法行为
若出借人以“八出十二归”为手段,长期从事高利放贷活动,且存在以下情形,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 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借款人财物(如故意制造违约、垒高债务);
• 非法经营罪: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如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且利率超过LPR四倍)。
综上,“八出十二归”因违反“禁止高利放贷”原则、超过法定利
“八出十二归”这种信贷方式是犯法的。
“八出十二归”意思是借款时只给八成金额,还款时却要按十成金额计算本息,这属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同时可能涉及高利贷。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该案例中应按16万元作为本金计算利息。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如果这种“八出十二归”的放贷行为符合该意见中规定的相关条件,如两年内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年利率超过36%等,就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