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套房子,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但是另外一个人她一分钱都没有出钱,这个到时候卖房子她想给她分一半,可能吗

发布时间: 2025-11-13 05: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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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您有什么问题?展开讲讲
你好。 。
当时为什么约定写两个人的名字呢?
您好,为了提供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述说你的困惑和需求
你买房子时候是如何约定的?有约定按照约定办就可以
你好,可以详细的沟通一下案件的情况
这种情况需结合产权登记性质、双方约定等因素分析,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产权分割的法律逻辑 1. 登记为共同共有 若房产证上未约定份额(默认共同共有),即使对方未出资,理论上可主张分割一半房产。但你可提供出资证明(如购房款转账记录、首付凭证),证明房产实际由你全额出资,法院会结合出资情况、双方关系(如是否为亲属、情侣),酌情调整分割比例(你可能获得大部分份额,对方仅能分得小部分)。 2. 登记为按份共有 若房产证明确约定了份额(如你占100%或双方约定了具体比例),则按约定份额分割,对方无权主张一半。 二、应对措施 1. 补充书面约定 与对方签订《房产份额确认协议》,明确你全额出资、对方未出资,约定房产出售时的份额分配(如你占90%,对方占10%),并进行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2. 保存出资证据 妥善保留购房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刷卡凭证、购房合同等,证明你是实际出资人。 3. 协商或诉讼解决 - 若对方主张分一半,可先协商,基于出资事实要求其放弃或减少份额; - 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提交出资证据,要求法院根据实际出资确定分割比例。 三、注意事项 - 若双方为情侣关系且未结婚,这种“加名但未出资”的情况,法院会更倾向于保护实际出资方; - 若为亲属关系,需结合赠与意图判断(如是否为无偿赠与对方份额); - 尽早处理份额争议,避免卖房时产生纠纷,影响交易流程。 综上,对方直接分一半的可能性较低,但需你主动举证出资事实并明确份额约定,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把你的问题详细说一下,我给你分析。
房屋共有人未出资,售卖后是否应分得一半售房款,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不同情形的分析: 1. 按份共有且有明确约定 若共有人之间有书面协议(如购房合同、赠与协议等)明确约定各自份额,即使未出资方未实际出资,仍可能按约定比例分得售房款。例如,双方约定未出资方享有50%份额,那么售卖后可分得一半售房款。 2. 按份共有但无明确约定 若未出资方对房屋取得或维护有间接贡献(如协助办理手续、承担部分税费等),法院可能综合考虑公平原则,适当分配售房款,但不一定是均等分配。 若未出资方对房屋无任何贡献,而出资方能证明独自承担购房款、房贷等重大支出,法院可能倾向于给出资方更多份额,未出资方分得的售房款可能少于一半。 3. 共同共有 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共有关系中,即使一方未出资,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通常享有平等权利。售卖后一般先均等分割售房款,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居住情况等因素,适当调整分配比例。例如,长期居住在房屋的一方可能适当多分。 4. 存在特殊约定或法律行为 若未出资方曾书面承诺放弃产权或售房款分配权(如签署《承诺书》),且该承诺合法有效,那么其可能无法主张分得售房款。 若房屋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且其他共有人未提出异议,可能影响未出资方主张权益。 建议: 若涉及房屋共有及售房款分配争议,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出资凭证、书面约定等),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房产写了两个人名字,但对方没出钱,如果卖掉,对方能否分一半,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房产登记的性质及双方之间的约定,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1、若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且无特殊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297条的规定,共同共有意味着共有人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但未明确约定各自所占份额(如房产证未标注“按份共有”或具体比例),则未出资方可能主张50%产权。 如果产生纠纷,法院会结合双方对出资贡献、房屋添附情况等因素,酌情调整份额(如未出资方分得比例低于50%)。 举证责任:未出资方需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共有约定(如口头协议、书面合同等),否则其会承担不利后果。 2、若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或有对份额的明确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29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约定份额享有产权。若房产证明确标注双方份额(如“甲50%、乙50%”),或双方通过协议约定份额,则未出资方能按约定主张权利,无法要求超出约定比例的房产。 3、若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或未明确共有性质 若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登记为“单独所有”,未出资方通常无权主张产权。但存在例外: 借贷关系:若未出资方能证明出资方曾承诺返还出资或支付对价(如借条、转账备注等),可能以债权形式主张返还,而非主张房屋产权。 赠与或共同生活目的:若未出资方能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合意(如书面赠与协议),或购房用于共同生活(如共同居住、偿还贷款等),则会影响产权认定,需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建议: 证据:对方若主张产权,需提供房产登记证明、共同共有协议、出资证明(如转账记录)、共同生活证据(如水电费账单)等。 协商优先:可通过协商明确份额或补偿方案,避免诉讼成本。 诉讼风险:若协商无果,未出资方起诉需承担举证责任,且法院可能综合考量出资、实际使用等因素调整份额。
您好,我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的涂伟律师。
您好,为了更精准为您细致分析您的案情,请详细叙述一下,为您制定解决方案!
你好 有任何问题都可以1v1咨询 秒回
你好,我是徐律师,可以具体聊聊,沟通一下情况
她可以要求分一半,你也可以答辩不分给她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实践,房产证登记两人名字但一方未出资的情况下,房产分割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一、法律定性 1. 共同共有原则 若双方为夫妻关系,婚后购房登记两人名下,即使一方未出资,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参考摘要1、3、7)。 若双方为非夫妻关系(如恋爱、朋友),登记两人名字一般视为按份共有,但需证明出资比例(参考摘要2、3)。 2. 未出资方的权益 即使未出资,只要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即享有法律认可的共有权(参考摘要3、8)。 若双方未约定份额,法院可能综合考虑婚姻时长、家庭贡献、出资来源等因素调整分配比例(参考摘要1、4、5)。 二、分割时的关键考量因素 1. 双方关系与购房目的 夫妻关系:若无特殊约定,离婚时一般均分,但法院可能向出资方或无过错方倾斜(如婚龄短、未出资方无过错则可能少分,参考摘要1、5、7)。 非夫妻关系:需证明出资比例,未出资方可能仅分得象征性份额或补偿(参考摘要2、5)。 2. 证据的重要性 出资方需提供购房款转账记录、贷款还款凭证等证据,以主张多分份额(参考摘要1、4、9)。 若购房时约定为“附条件赠与”(如结婚),未出资方可能因条件未成就而少分或不分(参考摘要2)。 3. 司法实践案例 案例1:夫妻婚后购房登记双方名下,男方全额出资,法院判决男方占60%,女方占40%(参考摘要1)。 案例2:恋爱期间购房登记两人名,男方出资70%,法院判男方获60%份额(参考摘要2)。 三、应对建议 1. 协商解决 与对方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分割比例(如按出资比例或补偿金额),避免诉讼风险(参考摘要2、10)。 2. 诉讼分割 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并提交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协议等)。 法院可能采取“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获折价补偿”或“拍卖后按比例分款”的方式(参考摘要11)。 3. 风险防范 购房时尽量约定份额并写入房产证(如按份共有),或签订《共同购房协议》明确分割规则(参考摘要2、10)。 保留出资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明未出资方无实际贡献(参考摘要2、9)。 四、总结 夫妻关系:未出资方大概率分得部分份额(可能接近一半,但法院可能调整)。 非夫妻关系:未出资方通常分得较少或需补偿出资方,具体比例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子,没有约定房产份额,她的份额可能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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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我想问一下,老人出钱买房子,房子名字写的儿媳妇名字,这个房子还属于老人子女的吗
父母出资购房落户儿媳妇名下,儿子是否有房屋份额,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不同情形的分析: 婚前出资 若父母在儿子婚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儿媳名下,且无明确约定该出资仅为对儿子的赠与,一般视为对儿子和儿媳双方的赠与,儿子享有房屋份额。 若父母能证明出资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儿子一人(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则房屋可能认定为儿子的个人财产,儿媳无份额,但需有充分证据支持。 婚后出资 若父母在儿子婚后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媳名下,且无特殊约定,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儿子和儿媳共同享有房屋份额。 若父母能证明出资是借款(如借条、转账备注等),则房屋不属于赠与,儿子和儿媳需共同偿还借款,房屋归属以实际还款情况和产权登记为准。 若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儿子一人(如书面赠与合同),且能提供证据,房屋可能认定为儿子的个人财产,儿媳无份额,但需严格证明赠与指向性。 综上,房屋份额的认定关键在于父母出资时的意图、是否有书面约定或证据支持,以及产权登记情况。建议涉及此类问题时,尽量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后续纠纷。
当事人:父母房子不分给我,分给两个弟弟,那我还用养父母吗?
即使父母将房子分给弟弟,你依然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面 1. 赡养义务的法定性: ◦ 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未分得财产为由免除。 ◦ 父母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可自主决定分配方式,子女无权以此拒绝赡养。 2. 权利与义务的独立性: ◦ 财产继承是权利,可选择放弃;但赡养是义务,必须履行。 ◦ 若拒绝赡养,父母有权起诉要求支付赡养费。 二、关于财产分配的补充 1. 继承权的主张: ◦ 若父母未立遗嘱,按法定继承,你仍享有与弟弟同等的继承权,可主张分割房产。 ◦ 若父母立有遗嘱,需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如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可请求法院撤销。 2. 协商与维权: ◦ 可与父母、弟弟协商财产分配问题,也可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主张继承权。 ◦ 但协商结果不影响赡养义务的履行。 如果需要,我可以帮你整理一份赡养义务与财产继承的法律要点说明,方便你和家人沟通时参考。
当事人:我想问一下就是有一个房子在银行做了抵押但是房主把房子卖了怎么办
若房屋在银行做了抵押后,房东又将房屋出售,这涉及到抵押权与房屋买卖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处理方式需根据房屋出售时抵押权的状态以及买方的知情情况等因素来判断。 一、抵押权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 ‌抵押权优先原则‌: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若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在房屋已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买方知情情况的影响‌: ‌分析‌:如果买方在购买房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已抵押,那么买方需承担相应的风险。若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房屋被拍卖或变卖,买方可能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或需承担相应的损失。 ‌建议‌:买方在购买房屋前,应仔细核查房屋的权属状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实际案例参考 ‌案例简介‌:在(2021)冀09民终6169号案件中,曹某某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原黄骅天意红木家具厂房产,该房产在拍卖前已出租给杨某某至2033年。曹某某要求杨某某腾空房屋,杨某某以租赁关系在先为由拒绝。法院认为,抵押后出租的房屋,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无约束力。因此,支持了曹某某要求杨某某腾空房屋的诉讼请求。 ‌启示‌:该案例表明,在房屋已抵押的情况下,即使存在租赁关系,也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同理,若房屋在抵押后被出售,抵押权人仍有权行使抵押权,买方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法律建议 ‌对于房东‌: 在出售已抵押的房屋前,应先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或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避免隐瞒事实导致法律纠纷。 ‌对于买方‌: 在购买房屋前,应仔细核查房屋的权属状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 要求房东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抵押情况说明等文件,以确认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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