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能够主张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三: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其二,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其三,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其中第二种情形进行反对解释,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要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则在双方离婚时给付方不得主张返还彩礼。 然而,这种对彩礼返还“全有全无”式的理解与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和一般的法感情存在冲突。一种典型的情形是,男女双方确已登记结婚,也确已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持续时间十分短暂,比如仅有三个月、半年、一年等等。短暂的婚姻生活结束之后,若不允许给付方主张返还部分彩礼,可能对给付方来说构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是非常不公平的,特别是在对方对于离婚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2024-05-13 00: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