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吹气82,现在血检还没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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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浙江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9〕151号 1.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1年、驾驶证记分满12 分状态未满1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3年内、醉酒驾驶5年内被追究的。 2.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注意:浙江两大特点,在这之前还有个2017 的会议纪要,不要弄混了;另外,该地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 以下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这在逻辑上有问题。八十以上刑事立案即意味着涉嫌犯罪,八十到一百居然又以显著轻微处理,不认为是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之后,还有一个新文件,具体执行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出入,因为一个是三部门制定的旧规,一个是两部门制定的新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浙高法审[2022]1号 5.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本罪名第二条第二款第(1)至第(7)项和第三款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 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解答于 2024-06-05 15: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