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临时牌照过期并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2020版)》关于“责任免除”部分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关于“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据此,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保险合同均未约定“临牌过期”属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解答于 2024-06-07 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