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和解协议可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 欺诈、胁迫: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和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和解协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并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此外,不同类型的和解协议可能受到不同法律法规的约束,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2024-06-08 01: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