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洋 律师
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解答于 2024-06-22 12: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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