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为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付出的劳动亦构成“工作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从事用人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受伤; (2)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厕所、正常的休息)时受伤; (3)因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体育、文艺等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受伤; (4)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从事超出本职岗位工作范围活动受伤; (5)因参与用人单位安排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受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解答于 2024-07-11 01: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