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林 律师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建议以该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且总租金(价款)过高进行抗辩。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该合同符合“融资租赁”内容和形式。检索原告企业工商信息,原告并无融资租赁业务资质。手机溢价达30.7%,总价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金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解答于 27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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