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少阳 律师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因此,如果没有存货,尚不构成犯罪行为。
河南省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商品处罚规定
解答于 2024-08-23 17: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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