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确认申请时间: • 用人单位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准备申请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劳动保障部门或其官方网站获取。 • 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若没有劳动合同,可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明确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信息。 •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相关证明,如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等。 3. 提交申请: •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是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窗口或相关科室。有些地区也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提交申请,但具体方式需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4. 审核与受理: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完整的,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在15日内再次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 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能会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 作出认定决定: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7. 文书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9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