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从被告小丽发布的短视频附文等特定情境,结合双方的社会关系、从事职业、生活区域,侵权视频下网友就原告某美妆店身份向被告小丽进行求证,原告某美妆店客户看到侵权视频后向店铺经营者求证等情况,足以使一般公众将案涉抖音视频提及的美妆店与本案原告某美妆店进行关联。 被告小丽在该店购买化妆品两月余后,以所购商品系假货为由要求美妆店退款未果,在没有完整陈述双方经济纠纷来龙去脉,且未有直接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发布包含“贴标”“粉质粗糙”“三个货源”“看着都是假货”“虚假澄清”等贬损性内容的抖音视频。 上述内容已经明显超过对双方之间经济纠纷进行客观评价的范畴,会使不明原因的社会公众先入为主地对店铺产生商业信用方面的负面评价。 同时,从视频分别被浏览的次数来看,侵权视频已经在不特定群体中传播,原告某美妆店客户也在刷到涉案的侵权视频后分别向双方求证,可见小丽发布的视频已经对店铺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小丽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店铺的名誉权,商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小丽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商家经济损失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25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