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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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不同年龄段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1.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包括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与子女的感情等。例如,一方有稳定收入和良好居住条件,更有利于为子女提供稳定生活,在争取抚养权时可能更具优势。 三、特殊情形 1. 有继父母的孩子 •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2. 收养的孩子 •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四、抚养权的变更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比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五、抚养费的支付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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