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议文 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2025-02-03 21: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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