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挪用控股公司资金用于集团公司使用通常是违法的,分析如下: • 违反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集团公司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控股公司资金,符合上述情形,就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 • 违反公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集团公司作为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若未经法定程序挪用控股公司资金,属于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控股公司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需承担民事责任:控股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对其资金享有独立的财产权。集团公司挪用其资金,侵犯了控股公司的财产权,控股公司有权要求集团公司返还被挪用的资金,并赔偿因挪用资金给自身造成的损失,如经营损失、利息损失等。 不过,若资金转移行为经过了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合法决策程序,有合法依据,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等,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7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