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检察院介入之前委托律师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 提供帮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 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 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 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 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责任。
解答于 2023-08-05 22: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