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金强 律师
北京律廉律师事务所
尽量不要再使用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我国对此采用《尼斯协定》并同时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综合判断。如本案所涉及的“酷孩”与“酷儿”,二者均属于无酒精饮料类商品的商标,且商品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亦有类似之处
解答于 2023-09-07 0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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