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议文 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一般而言,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进行必要的物质来往赠与,符合社会的一般习惯。对于其中的金额较小、不过于频繁的赠与,应视作恋人之间表示情感的方式,认定为无偿赠与而无需返还。但对于大额、频繁的转款,应根据恋爱双方的具体情况、经济承受能力及个人意愿、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属于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民间借贷或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2023-10-05 02: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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