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期间转账涉及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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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在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要看当事人往来金钱的金额大小、用途、经济能力等案件事实因素。这类金钱往来,既不可能一概属于赠与,也非统统都属于借贷关系,而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来确定。 其一,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恋爱关系而进行大额的转账,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存在任何婚约约定的,分手时考虑到转账方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接受方应返还部分款项。 其二,在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房产等财产,当二人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给予方请求返还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其三,在恋爱期间,给予钱财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彩礼且双方不存在婚约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款项视为对另一方的一般赠与。 其四,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款项往来,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该款项视为因婚恋产生的经济纠纷,接受方基于公平原则返还部分款项。 其五,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接受方在分手后出具借条给另一方的,该款项视定为民间借贷,接受方主张为赠与行为并不予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发生金钱财物往来的,如果是借贷关系,建议当事人双方当时就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协议,交付金钱时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等能够留下转款凭证的途径进行;且借款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写明借款金额、借期、是否应支付利息、借款用途等。 若当初交付财物明确是赠与的,赠与的钱财一旦交付对方,所有权已转归受赠人,法律不支持赠与人反悔而去讨回赠与的钱财;恋爱终止时,如果受赠人自愿返还的,赠与人可以坦然接受返还;收受财物一方不返还的,就让它成为过去。无论何时何地何事,诚实信用,最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2023-11-05 03: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