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场所与民众日常生活消费紧密相关,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法律明确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正是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场摔伤责任划分主要看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商场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识,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维修等,导致顾客摔伤,商场需承担赔偿责任。
若顾客自身因疏忽大意摔倒,比如奔跑追逐、穿高跟鞋走路不稳等,自身有一定过错,可能会减轻商场责任。
比如,商场刚清洁完地面,未放置“小心地滑”标识致顾客摔倒,商场全责。若顾客在正常行走时,因商场突出的钉子绊倒,商场未及时巡查排除隐患,商场也应担责。但要是顾客在商场内奔跑嬉闹摔倒,其自身过错明显,商场责任会相应减轻。总之,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划分比例,以合理界定赔偿责任。
商场摔伤责任划分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除了上述提到的商场、顾客自身、第三人等情况外,如果顾客是因为商场的消防设施故障等其他安全隐患导致受伤,商场同样可能要担责。另外,若商场在监控等安全管理措施上存在漏洞,无法准确还原事故经过,也会对责任划分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