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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书)的主要内容
一份指控“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起诉书,通常包含以下核心部分:
· 首部:载明起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名称、文书名称(起诉书)、文号等。
· 被告人基本情况:列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前科情况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 案件来源与诉讼过程:简要说明案件由哪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过程等。
· 指控的犯罪事实:详细、客观地叙述被告人实施破坏交通设施的具体行为、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及造成的危害后果。
· 指控的罪名与法律依据: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并引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作为法律依据。
· 证据情况:列举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量刑情节:说明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否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 尾部:写明起诉的法院、公诉人署名、起诉日期并加盖公章。
处罚标准(量刑指引)
本罪的处罚标准根据行为造成的危险程度和实际后果,分为两个量刑档次:
情节/后果 量刑档次 法律依据
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造成严重后果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说明:
1. “足以……危险” 是本罪成立的关键。即使没有实际损害,只要行为具有这种现实危险性,即可构成本罪。
2. “严重后果” 通常指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毁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等。
3. 具体的刑期需由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如破坏手段、对象的重要性、造成的危险程度、实际损害后果等)以及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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