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纠错的行政救济制度,核心特点如下 :
一、核心特点
1. 主体特定性:复议机关多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属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机制。
2. 申请被动性:依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启动,需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3. 审查双重性:既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职权、程序、依据等),也审适当性(合理性,如处罚幅度、措施适配性)。
4. 专业技术性强:案件常涉环评、监测、排污许可等专业问题,复议中可启动现场勘验、技术审查等机制。
5. 程序高效便民:多渠道申请(书面、口头、互联网),可适用简易程序提速,鼓励调解促成实质化解。
6. 结果强制性: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职,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或并行救济途径。
二、关键提示
依据《行政复议法》《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等,复议申请期限、审理时限等均有明确法定要求 。
兼具行政救济与执法监督双重功能,既能维护相对人权益,也能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