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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时效涉及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具体时长如下:
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
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可能因法定事由出现中止、中断的情形。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密切相关,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才能启动诉讼时效的计算,以保障自身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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