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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知情假冒产品可能需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行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若能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常会面临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若不能证明,则可能面临更重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营业执照。
民事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能证明,就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等。若销售的假冒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若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使不知情,也可能因“应当知道”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如果销售者销售假冒产品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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