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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普通合伙企业设立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1. 合伙人:≥2人,无上限;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为普通合伙人。
2. 书面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签名盖章生效;应载明名称、经营场所、出资、利润分配、入伙退伙、清算、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
3. 出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也可劳务出资;非货币出资需评估的,可协商或委托法定机构;劳务出资评估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并载明于协议。
4. 名称与场所:名称须标明“普通合伙”;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及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
5.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我把这些条件整理成一份可直接套用的设立清单(含材料清单和办理步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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