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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核心规定来自《民法典》第194条、第195条,核心差异是中止是暂停后补6个月,中断是清零后重算3年。
一、诉讼时效中止(《民法典》第194条)
1. 适用条件: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2. 法定事由:①不可抗力;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失能、失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控制;⑤其他障碍。
3. 法律效果: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并补足至6个月,即无论剩余多久,均再给6个月才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民法典》第195条)
1. 适用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内任意时间,因权利人积极行权或义务人认诺引发。
2. 法定事由: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书面/短信催收、扣收欠款、公告催收等);②义务人同意履行(如分期、部分履行、担保、延期等);③权利人起诉或申请仲裁;④其他等效情形(如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破产债权申报等)。
3. 法律效果:从中断或相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3年。
三、关键区别
• 发生时间:中止仅在最后6个月;中断在整个时效期内。
• 法定事由:中止是客观障碍;中断是主观行权/认诺。
• 法律效果:中止是暂停后补6个月;中断是清零后重算3年。
需要我用你实际遇到的场景(比如借贷、合同、侵权)举一个中止或中断的计算示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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