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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时,受害人仍然有机会获得赔偿,这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赔偿途径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充责任和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 具体来说:
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充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未安装监控、缺乏警示标志等),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在侵权人无法赔偿时,由物业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
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若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外,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适当补偿,这基于公平原则,但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受害人应采取以下步骤以提高获赔可能性:
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调取监控、走访排查)。
明确责任主体并提起诉讼:若物业存在过错,可将其列为被告;同时可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
注意责任划分的顺位:司法解释明确,物业的补充责任优先于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且两者均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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