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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复查,但检察机关可依职权重新审查。具体而言:
取消复查程序:修订后的规则明确取消了当事人就检察院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的案件向原审查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查的途径。
依职权重新审查:若检察机关发现此前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可依职权启动重新审查程序。
因此,若对检察院的抗诉结果(如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服,无法通过申请复查的方式救济,但可关注检察机关是否依职权启动重新审查。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寻求进一步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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