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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依据不同标准可分为多种类型,常见分类如下:
1.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能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例如对某企业作出罚款决定)。
2.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等,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实施,无自由裁量空间(例如税率的确定)。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仅规定原则或幅度,行政机关可在范围内自主判断、选择实施(例如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
3. 以行政行为的启动方式为标准
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主动依自身职权作出的行为(例如税务机关主动征税、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才作出的行为(例如颁发许可证、办理行政复议)。
4. 以行政行为是否需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如书面文书、特定格式)才能生效的行为(例如行政许可需颁发许可证件)。
非要式行政行为: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通过口头、动作等方式实施(例如交警指挥交通的手势)。
5. 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对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
授益行政行为:为相对人设定或确认权益、减免义务的行为(例如发放抚恤金、授予荣誉称号)。
负担行政行为: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为(例如征收税款、行政拘留)。
6. 以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中间环节为标准
独立行政行为:无需其他行政行为辅助即可生效的行为(例如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附条件行政行为: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为生效条件的行为(例如某许可在满足特定环保标准后生效)。
这些分类有助于理解行政行为的性质、效力及适用规则,在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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