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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不交社保,仲裁可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社保需向社保部门投诉补缴,无法补缴则索赔实际损失,以下是核心标准与维权要点。
一、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1.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
2. 计算规则:用工满1个月次日起算,至满1年或补签合同前一日,最多11个月,仅赔差额(已发工资外的另一倍)。例如月工资5000元,工作8个月,可获7个月差额35000元。
3. 时效限制:适用1年仲裁时效,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满1年未签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仍可追前11个月差额,但需在时效内主张。
4. 例外情况:员工拒签且单位书面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二、未缴社保的处理
1. 补缴优先: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可约定免除。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由其责令单位补缴五险,个人承担个人部分,单位承担单位部分及滞纳金(日万分之五)。
2. 损失赔偿:社保机构确认无法补缴时,可仲裁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如医疗费、生育津贴、失业金等,需举证损失与未缴社保的因果关系。
3. 经济补偿:以“未依法缴社保”为由主动解约,可主张补偿。标准为每满1年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付半个月工资,基数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
三、维权关键步骤
1. 证据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入职通知、解除通知等,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未签合同及未缴社保事实。
2. 维权路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走劳动仲裁;社保补缴向社保部门投诉;无法补缴的损失可仲裁或诉讼。
3. 时效提醒:仲裁申请需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提出,双倍工资差额需在时效内主张。
四、常见误区
•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仍可要求补缴并主张经济补偿。
• 单位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不能免除补缴义务,补贴无需退还。
• 社保补缴一般不属仲裁受理范围,需找社保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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