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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并非基于单一收入门槛,而是对居民个人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进行合并计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核心法律逻辑是: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据此确定税率。具体而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综合所得收入总额 - 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共七项)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若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税率为3%;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以此类推,最高税率为45%。例如,某人全年工资收入20万元,假设“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合计4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合计2.4万元,则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 - 6万 - 4万 - 2.4万 = 7.6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6,000元×3% + (76,000元-36,000元)×10% = 1,080元 + 4,000元 = 5,080元。 因此,是否需要缴税以及缴纳多少,高度依赖于个人的具体扣除项目。其中,专项附加扣除需纳税人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确认,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是合法减轻税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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