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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建筑合同的担责标准需根据合同解除的原因、双方过错程度及合同约定等因素综合确定,以下是主要的担责标准: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
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发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支付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若合同对计价方式约定不明,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
赔偿直接损失:包括停工窝工损失(如人工闲置费、设备租赁费)、临时设施摊销损失、材料积压损失、人员设备遣散费等。
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承包人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可获得的利润损失,需满足“可预见性”原则,即损失为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发包人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过低或过高,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
承担工程质量责任:若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需承担修复费用。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已收取的工程款需返还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承包人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例如,因承包人逾期完工导致合同解除,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赔偿发包人损失:包括因合同解除导致的发包人另行寻找施工方的费用、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等。若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可得利益损失,承包人也需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分担损失: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双方通常需协商分担已履行部分的损失。若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可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返还已付款项: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予以返还;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收。若接收,需支付相应价款;若不接收,承包人需自行处理已完成的工程。
需注意,具体的担责标准需结合合同条款、实际履行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若双方对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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