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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持协议(又称股权代持或隐名投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其有效性一般会被认可,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以下是主要的不被认可的法律情形及相关风险分析: 一、 根本性的无效情形(协议自始无效)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对象资格违法:代持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特定主体持有的股权。 ◦ 例如:公务员代持其禁止投资的股权;外商代持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领域的境内公司股权(如未获准入的负面清单行业);特殊金融机构的股权代持违反行业监管规定。 • 目的非法:协议目的或履行方式本身违法。 ◦ 例如:为规避法律对股东人数、股东身份(如发起人资格)、竞业禁止等强制性规定而代持;为进行欺诈、洗钱、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代持。 • 国有资产流失:未经法定程序,国有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代持国有股权,导致国有资产利益受损。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例如:通过代持损害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或公众投资者利益(如在上市公司中隐瞒实际控制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核心:表面是代持,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例如,为逃避债务、隐匿犯罪所得、进行利益输送而签订代持协议。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例如: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串通,通过代持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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