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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通常是可以撤销的。若存在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罚依据错误、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等情形,行政机关可主动撤销立案。具体如下:
违法事实不成立:经调查发现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撤销立案。例如商家偶尔一次价格标签标注错误,在发现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影响,行政机关可撤销立案。
证据不足:如果收集到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无法达到证明当事人违法的程度,那么该行政处罚立案可能被撤销。
程序违法:当行政处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时,可能撤销立案。比如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未遵循回避制度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立案应予以撤销。
超过追诉时效:如果违法行为在规定的追究时效内未被发现,立案后发现已过时效的,应撤销立案。
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即便存在也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撤销立案。
撤销立案一般由作出立案决定的行政机关按照内部程序进行审批后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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