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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捕的法定时间节点
1. 侦查阶段的批捕期限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总结:普通案件批捕审查期限最长为14日,特殊案件最长为37日(即“黄金37天”)。
2. 取保候审后批捕的可能性
◦ 若嫌疑人在拘留阶段被取保候审,说明检察院未在37日内批准逮捕,但后续侦查中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其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可再次提请检察院批捕,此时不受37天的限制。
◦ 若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被取保候审,一旦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如串供、逃跑、干扰证人作证等),或发现其有新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可立即决定逮捕,无固定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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