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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证债权文书直接执行,需遵循以下步骤:
1. 确认前提条件
债权文书符合要求:债权文书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且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程序合法:债权文书已依法办理公证,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2. 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书: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包括债务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的情况,以及具体的执行标的(如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计算依据)。
公证债权文书原件:提供经公证的债权文书。
履行情况证明:如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凭证(如放款凭证)、债务人还款记录、催收凭证等,用以证明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
当事人主体材料: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被申请执行人的主体信息(如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提交申请:将上述材料提交给原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构会通过电话、传真、函件等方式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3.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确定执行法院:一般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便于执行的法院。
准备执行申请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明确申请执行的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信息等。
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原件:作为执行的依据。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提交申请:将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受理后会依法进行审查。
注意事项:
申请时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公证债权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异议处理:若被执行人对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提出异议,法院会依法审查。若异议成立,法院可能裁定不予执行;若异议不成立,执行程序将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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