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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通过上诉来改变结果,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生效,你不能就此纠纷再去起诉或再次申请仲裁。
虽然不能上诉,但法律规定了两种特殊的司法监督途径。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期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个月内
· 核心事由:侧重于审查仲裁程序是否严重违法或存在根本性错误。例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
2.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法院(通常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 申请时机:在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程序终结前
· 核心事由:与撤销裁决的事由大部分重合,但此程序是作为被执行一方在面临强制执行时的最后防御手段。
注:以上两种程序均需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已生效的仲裁裁决。
需特别注意的例外情况
上述“一裁终局”规则主要适用于商事仲裁(如合同纠纷等)。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规定完全不同:
· 可以起诉: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与商事仲裁的一裁终局有本质区别。
· 裁决效力:如果对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提起诉讼,则整个裁决都不生效,需等待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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