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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赵凌锋暂时认为,,,
拘留所转刑拘(即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必须同时满足“案件性质升级”和“证据标准提高”两项核心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 行为已涉嫌犯罪
办案机关在行政拘留期间取得新证据,能够证明被拘留人的同一行为或新发现行为已触犯刑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例如原以盗窃行政拘留,后查明盗窃数额已构成盗窃罪;或伤害案中伤情鉴定由轻微伤变为轻伤以上。
2. 存在法定刑拘情形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七种先行拘留情形之一,如被害人指认、现场发现犯罪证据、可能串供毁灭证据、不讲真实身份、结伙流窜作案等。
3. 程序要求
公安机关须先撤销原行政拘留决定,再重新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并依法将人员从拘留所转送至看守所羁押;行政拘留期间不计入刑事办案期限。转押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并可委托律师介入。
简言之:只有“违法变犯罪”且“证据达标”,并履行“撤行政、办刑事”的程序,才能从拘留所转刑拘送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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