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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程序一般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一、诉辩阶段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为被告。但存在以下限制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
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确定受诉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形下(如被告下落不明、被监禁等),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撰写和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状应明确诉讼请求(如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材料一式两份,递交人民法院。
立案受理与送达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告知限期补正或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法院会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
二、审理阶段
调解调解贯穿离婚诉讼始终。庭前法官会组织双方调解,若调解成功,法院将制作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则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开庭审理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离婚法定情形、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当事人需到庭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三、判执阶段
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可能为准予离婚、不准离婚或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具体裁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执行若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内容(如财产分割、抚养费支付等),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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