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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合格,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下方式处理:
修复处理: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可修复,根据《民法典》第80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及时返修至合格标准。返修产生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例如建筑物墙面出现裂缝,施工方需进行修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
加固处理:若工程质量问题较严重,但通过加固等技术手段可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经设计单位等相关方评估后,可采取加固措施。加固费用及责任需根据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如因施工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导致,由施工方承担;若是设计原因,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重建处理:当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且无法通过修复或加固达到合格标准时,必须拆除重建。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通常要承担重建的全部费用和责任,还可能需对建设单位的其他损失,如工期延误造成的经营损失等进行赔偿。
明确责任与争议解决:对于不合格工程造成的损失,要明确责任方。若因施工方原因导致,由施工方承担;若因设计、材料供应等其他原因,由相应责任方承担。若各方对责任和费用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此外,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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