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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听证的处罚种类与标准
当事人受到以下类型的税务行政处罚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1. 较大数额的罚款
· 对公民(个人)的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本数)。
·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
· 注意: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可能对“较大数额”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法定标准。
2. 吊销税务行政许可
· 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如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等)的处罚。
二、核心程序要件:告知与申请
1. 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税务机关在作出属于上述听证范围内的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明确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 当事人的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在3日内(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计算)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税务行政处罚不属于法定听证范围,当事人无权就此要求举行听证:
· 罚款数额低于上述“较大数额”标准的。
· 其他类型的处罚,如: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限期改正
· 停止出口退税权
· 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等
· (注:虽然这些处罚也可能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但现行法律未将其列入必须听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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