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2026-01-30 03: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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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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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听证的处罚种类与标准


当事人受到以下类型的税务行政处罚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1. 较大数额的罚款

   · 对公民(个人)的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本数)。

   ·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

   · 注意: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可能对“较大数额”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法定标准。

2. 吊销税务行政许可

   · 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如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等)的处罚。


二、核心程序要件:告知与申请


1. 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税务机关在作出属于上述听证范围内的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明确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 当事人的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在3日内(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计算)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税务行政处罚不属于法定听证范围,当事人无权就此要求举行听证:


· 罚款数额低于上述“较大数额”标准的。

· 其他类型的处罚,如: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限期改正

  · 停止出口退税权

  · 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等

  · (注:虽然这些处罚也可能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但现行法律未将其列入必须听证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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