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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的积极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可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罪行较轻)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是最常见、最核心的条件)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程序性规定)
二、关键考量因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是法院审查的重中之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社会危险性”通常指以下情形: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在审判阶段,法院会重点评估:
· 案件的性质和情节:是否属于暴力犯罪、主犯从犯、犯罪动机、手段等。
· 证据的固定情况: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证据已基本固定,串供、毁灭证据的风险相对降低。
·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前科劣迹、一贯表现、悔罪态度、是否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 是否具备有效的保证条件:能否提供合格的保证人或者足额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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