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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未约定违约金,不能主张约定违约金,但可依法主张赔偿实际损失,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一、核心处理规则
• 无约定则无“违约金”,守约方应按实际损失索赔,损失范围含直接损失+可得利益,且不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范围。
• 逾期付款的,可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中小企业可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按每日万分之五或LPR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 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违约,按实际发生损失计算,如窝工费、设备租赁费、返工修复费、逾期交付导致的租金/收益损失等。
二、损失主张与举证要点
• 违约行为证据:施工日志、监理报告、往来函件、验收记录、检测报告、付款凭证等,证明违约事实与因果关系。
• 损失金额证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第三方评估/鉴定报告、同类项目收益/租金数据等,确保损失真实、合理、可量化。
• 争议处理:协商不成可申请司法鉴定评估损失,或通过诉讼/仲裁由裁判机构结合证据与行业惯例确定赔偿额。
三、实操步骤
1. 固定违约与损失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2. 向违约方发书面索赔函,明确损失金额、计算依据与付款期限。
3. 协商未果,及时提起诉讼/仲裁,同步可申请财产保全保障执行。
4. 庭审中提交损失证据与行业参考标准,请求裁判机构核定赔偿。
四、关键提示
• 违约金以约定为前提,未约定时不得直接主张,只能按法定损失赔偿路径维权。
• 损失赔偿需充分举证,无证据或证据不足可能不被支持。
• 后续签约建议明确违约金/损失计算方式,降低争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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